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15日,该利息为1914.12元、罚息为1101.28元、复利为68.01元;之后的罚息、复利依照本案《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7月16日计至清偿之日)。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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