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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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13043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8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承担1420元。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原告已交付,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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