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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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 武汉汉威炉外精炼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24305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瑞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