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市达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0303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十堰市达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达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0000元;二、交纳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得案款1000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当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817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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