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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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石首市兴隆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2883.25元,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为原告垫付8000元,尚还应赔偿194883.25元;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1159.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88.5元,由被告***负担(已在判项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