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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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通山营销服务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通山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5.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通山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