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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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2.驳回原告***、***、***、***、***对被告***、广州市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1.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的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1,582.23元(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医药费120,000元已扣除,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的赔偿款18,000元亦扣除,此款由保险公司返还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9117元,由***、***、***、***、***共同负担51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8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共同负担11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18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