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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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2193.6元[30000元×20‰×50个月+30000元×20‰÷30天×22天,(2015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30000元×12.8‰×4个月+30000元×20‰÷30天×17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6日)],计62193.6元,并自2021年1月7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支付利息至清偿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1元,由被告***负担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