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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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又名吉仁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537.6元[6000元×1.28%×7个月(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2月3日)],合计6537.6元。 二、被告***(又名吉仁台)自2021年2月4日起继续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利率继续承担清偿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又名吉仁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