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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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支付尚欠信用卡本金12061.80元,利息680.79元,费用836.57元,合计13579.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3月28日利息及费用按照中国银行关于信用卡借款利息及费用按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欠款本息清偿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