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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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70359.90元,扣除被告被告***垫付款3595元,尚差66764.9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3595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4365元。(已付清) 如赔偿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原告***承担540元,被告***承担360元(被告***已品迭支付原告***,由原告***负责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