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扬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笛环保设备制造(武汉)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91民初269号

原告:江苏扬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185483669,住***。

法定代表人:李相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璐,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华笛环保设备制造(武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5EF85,住***。

法定代表人:文艺。

被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6391327K,住***。

法定代表人:谭永灿。

被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7058569R,住***。

法定代表人:晏志清。

原告江苏扬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华笛环保设备制造(武汉)有限公司、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扬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江苏扬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翔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丁琴

书记员叶晓竹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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