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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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工程款1.9795万元、2.875万元、3.7705万元、2.875万元; 二、被告***、***、***对所欠原告***工程款11.5万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所欠原告***工程款11.5万元中的7.9178万元,与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9元,被告***负担448元,被告***负担650元,被告***负担852元,被告***负担650元(上述费用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该款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