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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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1600元,并以11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