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鲁武雨具装具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35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35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35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济宁鲁武雨具装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17329.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01年3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利息27000元应在执行时予以扣减);以71270.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济宁鲁武雨具装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