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尚欠的物业服务费2967.40元、公摊水电费262.6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欠缴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欠费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