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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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聚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聚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物业费10802.61元;并从2015年2月21日起,以当月差欠的物业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聚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聚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限被告随前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