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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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青岛鲁建农工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鲁建农工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315459.3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青岛鲁建农工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律师费损失336000元。 三、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就被告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户房屋(权证号:市号,他项权证号: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青岛鲁建农工商有限公司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四、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青岛鲁建农工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800元,均由六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