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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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70000元,利息17068.33元(计算至2020年9月2日),本息合计87068.3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7元,减半收取9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