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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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结算至2021年1月9日利息为2637.11元,自2021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3.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