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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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凯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美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0443.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二段计算,第一段以1480443.2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计算至2017年7月30日止;第二段以680443.2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段相加); 二、被告安徽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广州市美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美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安徽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2元,由原告广州市美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02元,被告安徽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安徽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