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泉州市新淮华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福建泉州市新淮华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达成的分期付款协议;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泉州市新淮华石业有限公司加工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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