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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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恒源门窗制作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信阳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97118.23元。 二、被告信阳市恒源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8元,由原告***承担918元,被告***与被告信阳市恒源门窗制作有限公司连带承担4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从交纳上诉费的次日开始计算)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账户:41×××96。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判决义务的,请汇入本院下列执行账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相应的法律文书案号。 |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