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唯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唯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05112.43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唯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对账单、出货单及金额为6505112.4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唯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84652元,减半收取为42326元(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唯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285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270元,减半收取为33135元(安徽唯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唯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