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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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水家屯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保险退款3833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水家屯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