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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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魏亭、张***与被告李玉玲签订的《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李玉玲、左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亭、张***定金105000元; 三、被告李玉玲、左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亭、张***房款1400000元; 四、被告李玉玲、左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魏亭、张***支付居间服务费55000元。 五、驳回原告魏亭、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李玉玲、左振刚、左一鸣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20元,由被告李玉玲、左振刚、左一鸣承担16399元,原告魏亭、张***负担12121元。 反诉费10635元,由被告李玉玲、左振刚、左一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本院将不再催收,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