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罗蒙希尔顿花园酒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罗蒙环球城商业地块项目(北区酒店)部分工程价款155685189.1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31636853.17元应自2016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7年1月5日止;61432152.74元应自2017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7年7月20日止;136581952.74元应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7年8月15日止;141578853.45元应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8年3月15止;158235189.15元应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8年10月29日止;155685189.15元应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155685189.15元应自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确认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已届支付条件的未付工程款155685189.1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罗蒙环球城商业地块项目(除北区酒店)部分7530万元。

四、驳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3873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733550元,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10032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16699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73023元,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6436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2150元,由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