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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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宏盛甬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86374.93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代偿款186374.9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宁波宏盛甬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宁波宏盛甬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893元,***负担2027元。 宁波宏盛甬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