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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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普生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 二、青海普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松支付劳务费3314295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胡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2933元由青海普生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459元,由胡松负担335元,青海普生矿业有限公司承担33124元。鉴定费用31747元,由胡松负担317元,青海普生矿业有限公司承担314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