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223执118号

申请人郑州新田地养鸭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贾志勇。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元,男,汉族,1990年05月**日生,住***。

郑州新田地养鸭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张元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元履行部分案款后,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02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尉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3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文方

审判员孙军玲

审判员陈磊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高策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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