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223执118号 申请人郑州新田地养鸭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贾志勇。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元,男,汉族,1990年05月**日生,住***。 郑州新田地养鸭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张元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元履行部分案款后,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02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尉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3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文方 审判员孙军玲 审判员陈磊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高策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