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价值等同于2009406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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