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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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区毛纺织企业集团公司 佛山市南海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区毛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50000元、2020年11月20日前的利息18227767.5元及以139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 二、佛山市南海区毛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可以依法向受理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破产的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51.75元(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3元,由佛山市南海区毛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344.4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101344.4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