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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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凌天纺织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1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综合上述一、二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损失人民币321000元(款汇:开户行:交通银行海门支行,户名: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383005626018150029774)。 三、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86175.84元,该款与其先行垫付的人民币50000元相抵,被告***尚需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36175.84元(款汇:开户行:交通银行海门支行,户名: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383005626018150029774)。 以上钱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1.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98元(款汇:开户行:交通银行海门支行,户名: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383005626018150029774),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939元(款汇:开户行:交通银行海门支行,户名: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38300562601815002977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7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