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940元、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护理费7579.5元、误工费15017元、交通费5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8元,共计91012.88元;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438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9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58元,原告***负担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