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响水县中央花苑小区33幢403室房屋返还给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