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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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开发区宏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被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5702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驳回原告高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