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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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79447.7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8元,由原告***、***负担17398元,由被告***、***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本院将不再催收,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