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破产重整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天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二、合并重整后,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继续担任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