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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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棣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623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阚玉民 被执行人:张得龙 申请执行人阚玉民与被执行人张得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得龙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阚玉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无棣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3执46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