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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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洲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钱款73830009.92元; 二、新洲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3830009.92元为基础、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5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37570元,由***负担121620元,新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595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新洲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