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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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