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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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泰来县平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土地承包款24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泰来县平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