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泰来县平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土地承包款24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泰来县平洋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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