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金鹏拍卖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四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长春吉美汽车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吉美汽车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九栋房屋更名过户至原告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具体房屋信息如下:(1)长XXXX号、栋号7-2/44-2-8、建筑面积2700.48平方米;(2)长房权字XXXX号、栋号7-2/44-2-11、建筑面积529.18平方米;(3)长XXXX号、栋号7-2/44-2-77、建筑面积54.74平方米;(4)长房权字XXXX号、栋号7-2/44-2-9、建筑面积696.08平方米;(5)长房权字XXXX号、栋号7-2/44-2-10、建筑面积3316.29平方米;(6)长房权字XXXX号、栋号7-2/44-2-12、建筑面积3058.48平方米;(7)长房权字XXXX号、栋号7-2/44-2-15、建筑面积585.00平方米;(8)长XXXX号、栋号7-2/44-2-14、建筑面积4044.88平方米;(9)长XXXX号、栋号7-2/44-2-13、建筑面积1347.58平方米】; 二、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资产缺失价款135563元;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00元,由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9400元;原告吉林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