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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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 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太和县鑫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明乐橱柜衣柜有限公司 太和县润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和县润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2421466.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太和县润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450000元; 三、被告太和县鑫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明乐橱柜衣柜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72元,由被告太和县润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