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327执恢2号 郭金秋、李亚飞: 你与刘翁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豫0327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翁高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标的款400000元及利息。 2、执行费5900元。 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 账号:661220118000002660001008351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