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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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2执恢112号 东坡区蒲强建材经营部与杨长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402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长征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东坡区蒲强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杨长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对案件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21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东坡区蒲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长征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其中:货款90000元、截止2021年2月18日的判决利息5250元、迟延履行利息5512.50元、诉讼费788元、执行费1250元。以上货款、利息、诉讼费共计101550.5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转账付讫,申请执行人东坡区蒲强建材经营部业已全额受偿。执行费1250元已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东坡区蒲强建材经营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川1402民初47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