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4011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京水江河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

被告: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绪权,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然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晓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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