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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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河南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23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94元,由河南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由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94元。(此款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