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徐州仨仁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世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2496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2496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周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子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被告江西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江西广电网络数字有线电视”平台提供影视作品《十年三月三十日》(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9万元,维权合理费用1.1万元(包括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3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经营的“江西广电网络数字有线电视”平台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已构成直接侵权。2020年4月2日,原告对此事实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六章6.2、6.12条的相关规定,涉案作品具备如下情节:该作品于2019年9月19日首播,同年12月13日在深圳卫视上星播出,原告取证时尚处于热播期,首播5天收视就已破亿,该作品入围2019第四届金骨朵网络影视盛典、2019年度微博百部优秀剧集作品名单,至今仍是爱奇艺官网、腾讯官网的会员作品。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江西广电公司辩称,一、被告并未实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被告是网络传输服务提供商,并不提供内容,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被告提供“本省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二)被告实施的行为并未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1.点播涉案作品的受众并非不特定的公众,而是已经安装特定终端并拥有专网访问权限和节目访问权限的特定用户,受众范围可控。2.获得作品的地点仅限于安装专网终端的电视,并非个人选定的地点。(三)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办发〔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可知,“三网融合”使得广播电视业务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网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由传统业务逐渐发展到了可以点播、回看等新的业务领域,被告提供的作品点播行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二、即使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一)被告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有限。1.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系2019年9月19日首播,根据电视剧热映的一般规律,截至原告公证取证之日,该电视剧已过热播期。2.被告运营的“江西广电网络数字有线电视”平台,未提供下载、分享涉案作品的渠道,未造成涉案作品在信息网络上被反复传播。3.“江西广电网络数字有线电视”平台目前仅限于江西省范围内,受众小、访问量小、覆盖面小,故此涉案作品传播范围极其有限。(二)被告虽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但被告已通过删除涉案作品等补救措施,阻止了原告的损害进一步扩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赔偿责任应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为依据。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六章第6.8条规定,“被告未经许可在酒店、宾馆等场所通过VOD点播系统播放涉案作品的,每部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1万元至3万元”。很明显,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依法不能够获得支持。(四)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事实不符。原告声称其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不只是原告,腾讯也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势必分流相当部分受众,足以可见,原告声称所造成的损失与实际不符。(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费用支出,而且本案并非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程度有限,对律师的专业素质要求不高,律师费主张金额明显过高。综上,被告未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侵犯,实施的侵权行为恶性度低,造成原告损失较小,且原告事实上并不具备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要求的经济赔偿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爱奇艺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电视剧《十年三月三十日》片尾显示“本片完整信息网络传播权、本片完整放映权、本片完整广播权由爱奇艺公司独家所有”“出品单位爱奇艺公司、上海世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数字王国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仨仁影视制作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上海世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世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5月23日,上海世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知识产权声明》,载明涉案作品及其剧本、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的成片、片段、花絮、配音、配乐、图片、形象等音频及视频)所有版本全球完整知识产权,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涉案作品全部于爱奇艺平台上线之日起满十年之日期限内由爱奇艺公司自行享有,爱奇艺公司有权自行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行使维权权利。2019年5月10日,徐州仨仁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载明该司仅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不享有涉案作品的其他知识产权,涉案作品的其他知识产权由爱奇艺公司独家所有。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载明该司仅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不享有涉案作品的其他知识产权,涉案作品的其他知识产权由爱奇艺公司独家所有。落款日期为空白。2019年9月24日,数字王国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载明该司仅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不享有涉案作品的其他知识产权,涉案作品的其他知识产权由爱奇艺公司独家所有。二、被控侵权事实2020年4月2日,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入住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道全季酒店1716号房间,公证人员对用于取证的摄像设备和储存卡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并确认酒店已有的电视机和机顶盒相连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查看外观设备,机顶盒正面、遥控器正面均显示“江西有线”字样,机顶盒背面显示“高清数字有线电视接收机”字样,数字电视智能卡上显示“江西有线”“www.jxtvnet.com”字样;启动电视机,点击遥控器的“主页”按钮,进入“热播、直播、点播、专区、智慧江西、我的上饶”的主界面,页面上方显示“江西广电网络”;单独拔出机顶盒电源线或高清数据线后,电视页面蓝屏显示“HDMI1无信号”,单独拔出网线后,电视页面显示“102:服务暂时无法访问请检查数据网线或拨打热线96123咨询”,重新插入后均恢复正常;返回主界面,进入“点播”选项下的“电视剧”,选择“剧集回看”,选择作品《十年十月三十日》(39集)第1、20、39集进行快进播放。在搜索播放上述作品的同时使用摄像机进行同步录像刻盘保存。2020年4月15日,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就上述取证过程出具(2020)赣饶市证内字第519号公证书。江西广电公司认为公证书未指向江西广电公司,无法证明江西广电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公证仅是对部分剧集进行了播放,并未全部播放。爱奇艺公司当庭登录百度官网搜索“江西广电网络”,点击第一条搜索结果进入网址为“www.jxtvnet.com”的网页,页面左上角显示“江西广电网络”,右上角显示“96123客户服务热线”,点击“关于我们”选项,显示江西广电公司简介。经询问,爱奇艺公司称其未核实涉案作品是否已下线或删除,江西广电公司称已删除涉案作品,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三、其他事实为证明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及社会影响力,爱奇艺公司提交新闻报道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就其主张的合理费用,爱奇艺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对于影视作品,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涉案作品片尾署名情况以及版权声明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江西广电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江西广电网络数字有线电视”平台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该作品,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公证并非全集完整播放,但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已达到江西广电公司提供涉案作品在线点播服务的初步证明,在江西广电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江西广电公司辩称点播涉案作品的受众限于已经安装特定终端并拥有专网访问权限和节目访问权限的特定用户及获得涉案作品的地点限于安装专网终端的电视,其实施的行为并未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其中的“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并非任意时间和地点,上述内容旨在描述“交互式传播”的特征,而不能就此理解为任何时刻和在世界上任意地点。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要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这一传播即交互式传播,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江西广电公司的上述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爱奇艺公司要求江西广电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爱奇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江西广电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江西广电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就其主张的合理费用,爱奇艺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江西广电网络数字有线电视”平台提供影视作品《十年三月三十日》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17元;由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负担4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袁建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刘慧超书记员袁雪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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