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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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价款265万元、履约保证金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95.25万元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34.75万元自2018年7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驳回宜兴市威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39元,由镁业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